违规举债剪不断,理还乱?---条分缕析87号文(上)

2017-06-14


作者简介: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,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,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,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。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》立法专家组成员、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、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、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,多省PPP入库专家,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。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,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、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。

2017年5月28日,财政部印发《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》(财预[2017]87号)(“87号文”),这标题一下子吓住了不少人,这是要禁止政府购买服务?当然不是,87号文开篇即表明了立场:要“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”。“坚决制止”的对象,其实是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”,强调的是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绕开PPP。结合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》(财预[2017]50号文)(“50号文”),说得再直白一些,87号文的最终目的还是要禁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。

四大要点:把“政府购买服务”看清楚

纵观87号文,并未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新要求、新标准,只是重申了现有的监管要求。政府购买服务是什么?如果简单看成“政府出钱,企业出力”,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和PPP、政府采购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?看似千头万绪,其实答案都已经在87号文的字里行间,把握四个要点,也就理解了政府购买服务。

一是先预算后购买。对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须先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可谓三令五申,《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3]96号)以及《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[2013]111号)都已做出明确规定,财政部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(财综[2014]96号)又再次强调“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,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。”只是地方政府并未加以重视,或者刻意忽略,迫使87号文不得不再次表态“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、后购买服务,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,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”。

二是不能购买工程、物资和融资服务。监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位一直很明确,“服务”应当作狭义解释,侧重轻资产的购买,而不是建设工程(资产密集),把握住这一点,对于87号文的不少争议和分歧也就迎刃而解(例如,水利部《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》推行的是购买“工程建设管理”服务,而不是“工程建设”,与87号文规定并不矛盾)。实践中不仅有将工程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、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、将BT模式稍加包装变身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乱象,甚至还有购买融资服务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打包外包等,这些都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南辕北辙。负面清单是87号文的一大亮点,包括原材料、燃料、设备等货物,基础设施建设、储备土地前期开发、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,并且严禁将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。需要注意的是,负面清单并不意味着“清单之外即许可”,原则上,只要是工程和物资都不应当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,清单中列举的情形是实践中的重灾区,需要重点防范。

三是购买服务期通常为1-3年。87号文中并没有明确限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,但是既然“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”,而中期财政规划又通常为三年,实际上也就限制了政府购买服务不应该也不可能超过三年。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建设期都在三年以上,因此,这也呼应了政府不得购买工程建设服务的要求。

四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有指导性目录,购买的对象“应该是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里面的服务事项”,“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,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。”表明监管部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,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,政府购买服务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,监管只能“水来土掩”,不断收紧适用范围。